【人社微课堂】你必须要知道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小知识!

时间: 2024-04-23 20:50:57 |   作者: 新闻资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协商双方在经过必要的前期准备、推选协商代表的基础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若企业工会向企业方提出要约存在困难,也可以由上级工会代为向企业方提出要约。

  书面协商要约一般包含以下内容:集体协商的主要项目、协商的时间和地点、要求协商方的首席代表及其他协商代表、协商过程中对方应提供的材料、受要求方答复期限等。

  (2)了解、收集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企业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3)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5)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做出回应;

  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者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集体合同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办理)。通常情况下,还应同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企业集体协商,是以单个企业的职工一方和企业方代表为协商主体。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行业性集体协商,是指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城,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组织或企业代表,就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区城性集体协商,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如镇、区、街道、村、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由区域工会组织与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或区域内企业方面推选产生的代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就劳动报酬、上班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覆盖本地区所有企业的区城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区城性集体合同依法生效后,对本行业、本区城的企业和职工均具有约束力。在已签订了行业性、区城性集体合同的地区和行业,所覆盖企业可根据真实的情况,进行二次集体协商,签订企业层级集体合同。一般来说,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效力优于企业集体合同。在企业集体合同与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一般应当优先适用后者;但是若企业集体合同就某一事项作了特别规定,而又不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根本原则相冲突,则优先适用该规定;如果效力等级相同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适用于同一劳动关系且内容又相异时,效力发生在前的集体合同做了特别规定,则依其规定;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职业范围较小的集体合同;如果不是关于职业性质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性或行业范围较大的集体合同。

  综合性集体合间,是指企业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上班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企业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单个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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